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盐执字第002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庄邬公路1258号110室-C。
法定代表人缪昌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刘庄镇友谊村三排河南侧、振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曲夫,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大丰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由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李如旭
审 判 员 葛存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