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245号
原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1398号4幢3层。
法定代表人:缪昌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泽宁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