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972号之一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洪国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照,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炜俊,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