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9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洪国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照,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89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583,409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583,4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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