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588号
原告: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5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龙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村南张332号。
第三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方建斌。
原告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以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兵
书记员  陆莉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