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303执1086号
浙***橡塑螺杆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丛鑫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橡塑螺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丛鑫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橡塑螺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桂03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汇票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划拨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27日划拨山西丛鑫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划拨山西丛鑫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2.5元,共计105102.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1450元后,本院将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