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649号
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五矿水磨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410746565。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德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橡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0845659XU。
法定代表人:关庆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泊头市聚丰享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裕华西路职教中心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WDQ68J。
法定代表人:郝艳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吴区巨士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2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PXMJL4L。
经营者:陈画平,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2322。
被告: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7幢商业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KQR6B。
法定代表人:蔡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224098X8。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1624155X。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0。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德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泊头市聚丰享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新吴区巨士五金商行、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原告山西**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润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霄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