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1民初1407号
原告:谢某,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住朔州市神头镇红壕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红旗牧场三分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约35岁,汉族,河北省人,住山阴县日昇宾馆。
原告谢某与被告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谢某于2021年12月10日对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刘某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刘某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8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 景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