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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众邦金融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4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某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鄂0116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执5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