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397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
经济开发区太行北段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
被告: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壹街区尚阳大道YBC都江堰青年创业孵化园(尚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蒲竞超。
被告: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588号1幢A区3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保全费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