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397号之二
申请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
经济开发区太行北段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
被申请人: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壹街区尚阳大道YBC都江堰青年创业孵化园(尚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蒲竞超。
被申请人: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588号1幢A区3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明。
申请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豫0721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39800元。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该案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谷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