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86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代码91410721749240401H,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
被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黑虎庙镇王换徐村。
法定代表人:薛庆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