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奥方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5591号
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世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呈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