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83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DELDY9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镇王换徐村(力建碳素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庆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49240401H,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格碳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山轩通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了本院(2020)鲁083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兴格碳素有限公司鉴定费52000元给付金钱义务,本案关于本院(2020)鲁083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兴格碳素有限公司鉴定费52000元给付金钱义务依法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关于本院(2020)鲁083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兴格碳素有限公司鉴定费52000元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事项于2022年6月16日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