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凌北江、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731号
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7),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陈锦垌村育龙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97。
被告:凌北江,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70),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7F),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罗飞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北江、信宜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飞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嘉盈
书 记 员 何斌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