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21号
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11004F。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迪,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吉亚(浙江)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17J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3732X。
法定代表人:YvesMarieDUMOULIN,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吉亚(浙江)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95元,减半收取计9397.50元,由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孙群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