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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3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11004F。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晓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552040.7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2092元、执行申请费551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3)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2092元、执行申请费5516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3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叶海慧
审判员袁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