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