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83民初189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十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573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