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21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建**路**号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36757D。
法定代表人熊志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雅、王秀惠,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莲**路**号水务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5738T。
法定代表人林立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奇鸿,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提出委托手续盖章为项目组的印章不具法律效力,且《拆除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建造事实(其中的违建物部分不是被执行人建设)与事实不符,故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7〕77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7〕77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耀霜
审判员 龚小兰
审判员 蓝水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正琰
速录员林惠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