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004号
原告:***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0898317X5。
法定代表人:殷扶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青川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7822917458。
法定代表人:宋大国,董事长。
原告***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于2022年7月18日向原告***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零八壹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