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118F。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1-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6514R。
法定代表人:徐凤阳,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二审上诉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鄂05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王四昌
审 判 员  李 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步静
书 记 员  张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