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爱华(***之子),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昌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
法定代表人:徐凤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德,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