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56号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28304218R。
法定代表人:刘甲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6514R。
法定代表人:徐凤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