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徐凤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浠水县巴河沿河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余朝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损失84473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8元以及执行费12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7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丁 戎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