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跃峰建筑器材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6MA76685K5T,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城平伏桥6队。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0119230Y,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6514R,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跃峰建筑器材租赁与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682.52元(其中冻结湖北盛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717.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