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4702号
原告:***,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中心A1座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NA2HA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诉讼费3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成 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