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823民初23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勐腊县委党校住宿区。勐腊县勐腊镇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亚龙小区9栋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716743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苑1栋16层161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3735X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中心A1座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NA2HA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1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