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381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千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负责人:刘铠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负责人:徐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峰,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千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千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 玲
人民陪审员 同风亚
人民陪审员 谢素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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