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千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381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千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负责人:刘铠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负责人:徐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峰,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千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千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 玲
人民陪审员  同风亚
人民陪审员  谢素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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