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西双版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8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科***花园第31幢商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逻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2)云080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上诉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