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中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18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E3HQ5Y。
经营者:***,经理。
被告: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89号景泰盘龙湾商铺区第05D幢1单元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670049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000元。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平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