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46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09380E。
法定代表人:郑淑英,总经理。
被告: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6700491G。
法定代表人:刘书好,总经理。
被告:刘克亮,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被告:申亮,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克亮、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通过被告申亮陆续为被告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个项目工地提供阀门箱、分水器箱等货物,货款总价款共计48892元,2012年9月19日原告以丁兆苗的名义到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宗。后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500元,2014年1月28日就剩余27390元货款被告给原告开具欠款单一张予以证实,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2500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山东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克亮、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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