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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中北建设有限公司、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89号京泰盘龙湾商铺区第05D幢1单元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670049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申亮,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北建设有限公司、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