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瑞科技有限公司

(2019)1127号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127号
原告: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福建省长乐市家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二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673475744。
法定代表人:刘良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2744T。
法定代表人:王淑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奥瑞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返还预付款,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长乐凯斯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莉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