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特173号
申请人: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袁相村。
法定代表人:郑白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经济开发区(高资集镇)。
法定代表人:刘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婷,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9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88784元,此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44392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4439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步跃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