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3554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3554号之一
原告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31元(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