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2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郑白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10月13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9日、2月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3日、2021年3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户籍、酒店住宿、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委托溧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路××幢【产权证号:141054,溧国用(2013)第14240号】、2幢【产权证号:141055,溧国用(2013)第14240号】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裁定查封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为无期。
六、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1年1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查询清单,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本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冰
审判员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