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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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251号
原告:贵**,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冬美,衢州市衢江区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衢州安邦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97L0E,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衢州市**区府山街道新桥街56号。
诉讼代表人:***。
原告贵**与被告浙江衢州安邦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