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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合肥磐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知民初425号
原告: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H65W1L。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卿,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磐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13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01815761。
法定代表人:舒玉恒。
原告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磐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丘市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文志林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