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472号
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一路**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013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灯景,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四川君健万峰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267188W。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灯景、**、四川君健万峰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5702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336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骆 丽 莉
审判员 钟 小 凯
审判员 叶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