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2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14219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42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由上诉人*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