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1391号
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汽车城2号楼1号门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1036004H。
法定代表人:李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麟,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72室。
法定代表人:赵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承担25元,应退给原告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95元。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