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17170号
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19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1036004H。
负责人:李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B672室。
法定代表人:赵权。
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镇南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