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5394号 原告 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688号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858431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北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27756286168R。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1月6日 撤诉时间 2021年9月3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