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5394号
原告
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688号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858431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北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27756286168R。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1月6日
撤诉时间
2021年9月3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