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科林气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江商初字第1016号 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科林气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拓公司)诉被告杭州科林气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必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科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必拓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原告购买4桶空压机油,价款共计672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3年4月25日付款。后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开具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付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72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被告科林公司答辩称,其未收到原告货物,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抵扣,但只是其财务人员贪图抵税小利。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欠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系原告方单方制作,与本案无关,不应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原告必拓公司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四桶空压机油出售给被告,并开具发票; 2、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函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 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科林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的送货单,被告科林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不存在买卖关系。本院认为,此证据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科林公司对收到该发票并予抵扣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科林公司对其三性皆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科林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此证据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科林公司交付机油四桶,价值人民币6720元,被告科林公司未支付货款。 另查明,被告科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通用机械、气动元件、空气净化设备、组装加工、冷干机过滤器等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科林公司否认送货单是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确认收到该增值税发票并予抵扣。本院认为,首先,涉案送货单及被告已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所载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其次,送货单载明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5月6日,符合一般的交易过程及时间次序。第三,被告所述其财务人员贪图抵税小利而对该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及交易习惯。第四,涉案货物金额小、数量少,易于携带运输,双方仅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而未另行签订买卖合同,符合日常小额交易的便利特性,不违反交易习惯。第五,被告科林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通用机械、气动元件、空气净化设备、组装加工、冷干机过滤器等,其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涉案机油亦属正常。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科林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科林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科林气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2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杭州必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元,被告杭州科林气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50。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