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2079号
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农泰路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高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象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建材商城马路正对面2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张惠金。
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象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象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象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1元,由原告广东成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杜锡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韵诗
叶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