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钱七二与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施文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935号
原告:钱七二,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西路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方德红,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钱七二与被告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方德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七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钱七二负担。
审判员周建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姗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