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8052号
原告:钱开云,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宪兵,男,1980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西路综合路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10510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开云与被告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钱开云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开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开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钱开云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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