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枞阳县哥特建材厂、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哥特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钱铺乡黄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2MA2NUTP702

负责人:王**杰。

被执行人: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西路综合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1051017A

法定代表人:江国祥。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哥特建材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3392.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3392.2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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