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2808号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河坊乡五里周村(大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锋,经理。
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车站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迷亮,经理。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月8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4元,减半收取计9182元,由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靖淇